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665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学宫街智力商店,注册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学宫街附小东面第二卡,实际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学宫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9。
经营者:黄伟锋,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学宫街智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