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7民初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3段*****号。
主要负责人:姜淑梅,系该经销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经销处合伙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亚丽,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被告武亚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塔区泓博通讯器材经销处、被告武亚丽庭外达成和解,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