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初14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鑫,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临汾市尧都区盛鼎烟酒茶商行。
经营场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三和家园。
实际经营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与福利巷十字路口东北边。
经营者:高冬冬,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太平乡玉帝庙村**号。
被告二:临汾市尧都区商鼎烟酒商行。
经营场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南区*栋**号。
实际经营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时光烤肉精品自助对面)。
经营者:刘咏。
委托代理人:高冬冬,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太平乡玉帝庙村**号,系刘咏丈夫。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盛鼎烟酒茶商行、临汾市尧都区商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临汾市尧都区盛鼎烟酒茶商行、临汾市尧都区商鼎烟酒商行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