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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8号
案件名称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8号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厦坭村金星工业区12号厂房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振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振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霓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珠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晓,北京一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CMOS模组及其在医疗器械领域内的应用,专利号:ZL200810084207.6】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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