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8号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厦坭村金星工业区12号厂房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振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振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霓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珠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晓,北京一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CMOS模组及其在医疗器械领域内的应用,专利号:ZL200810084207.6】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光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