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9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祥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起,被告人麦某在本市白云区××街道××路××街××巷××号一楼档口内,销售假冒“GATES”注册商标的汽车皮带。
2017年7月2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麦某,并当场缴获假冒“GATES”注册商标的汽车皮带155个型号共3864根及销售单据五张。
销售单据证实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60.2元。
缴获的假冒“GATES”注册商标的汽车皮带中,有24个型号的汽车皮带按销售价格统计价值人民币24332元。
经鉴定,上述没有销售价格证实的131个型号的假冒“GATES”注册商标的汽车皮带共价值人民币237293元。
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麦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随案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麦某售假获得利润比较微薄,从2016年6月开始售假至被抓获时,获得利润大约是2、3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麦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ATES”注册商标的汽车皮带一批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江 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渊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