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民初2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濂溪区俊杰厨卫批发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三鼎市场D15区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0E。
经营者:吴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杰,系吴小荣丈夫,1983年6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濂溪区俊杰厨卫批发中心(以下简称俊杰厨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