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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月琴与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669号
案件名称朱月琴与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月琴,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月琴,女,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苏豫,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先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月琴与上诉人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第339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可调试实心方桩模具”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3××××.1)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本院核实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是真实性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据此,因二审出现的新证据,朱月琴的涉案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对其基于该专利权利要求提起的起诉应予驳回。

如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朱月琴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初1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月琴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6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朱月琴;

朱月琴、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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