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49号原告:杨兴银,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卓越电子产品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
经营者:占宝山,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兴银与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卓越电子产品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5××××.5、名称“盒式折叠电脑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杨兴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银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50元,由原告杨兴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