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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天津市静海县茂盛发达粮油店、沈阳市全丰制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52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天津市静海县茂盛发达粮油店、沈阳市全丰制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天津市静海县茂盛发达粮油店,沈阳市全丰制米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范庄子蔬菜批发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52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茂盛发达粮油店,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范庄子蔬菜批发中心。

经营者:汤志刚。

被告:沈阳市全丰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罗素芳。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范庄子蔬菜批发中心,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争光渠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茂盛发达粮油店、沈阳市全丰制米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范庄子蔬菜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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