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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吉金港盛工程机械配件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6民初12659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吉金港盛工程机械配件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吉金港盛工程机械配件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2659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571111L。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吉金港盛工程机械配件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36号1栋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WN0G58。

经营者:周春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吉金港盛工程机械配件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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