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52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妍妍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号甲1。
经营者:贾妍。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妍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