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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1800号
案件名称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青岛恒荣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里岔镇朱戈刘村。

法定代表人:张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辰,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灵山镇兴隆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佳慧,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恒荣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号首创置业*号楼505。

法定代表人:张梦祥,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青岛恒荣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青岛宇时工艺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青岛枫叶钟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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