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第14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海安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联美日用品店。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蒋家村70号红光加油站旁,店铺名称“上海联都超市”。
经营者:江会美,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山桥联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山桥联美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山桥联美日用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横山桥联美日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