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初3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平,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