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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车站小刘杂货店、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宝鸡市陈仓区车站小刘杂货店、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鸡市陈仓区车站小刘杂货店;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7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车站(宝啤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4MA6XC0X627。

经营者:刘海珍,女,汉族,生于1983年XX月XX日,住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并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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