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街口旮旯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开源路16、16号之一。
经营者:曾致棚,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从化街口旮旯通讯器材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从化街口旮旯通讯器材店以已与被上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从化街口旮旯通讯器材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从化街口旮旯通讯器材店撤回上诉。
一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975元,上诉人广州市从化街口旮旯通讯器材店负担3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从化街口旮旯通讯器材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