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04号之一原告:卢德刚,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锐腾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朗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姚忠辉,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刚诉被告余姚市锐腾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德刚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德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