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71号原告:游雪萍,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RU1A。
法定代表人:甘仲华。
原告游雪萍与被告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游雪萍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雪萍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雪萍撤回对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雪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游雪萍预交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游雪萍负担500元,退回游雪萍1300元。
审 判 长 钟 情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苏书 记 员 谢佳敏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71号原告:游雪萍,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RU1A。
法定代表人:甘仲华。
原告游雪萍与被告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游雪萍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雪萍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雪萍撤回对江西世强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雪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游雪萍预交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游雪萍负担500元,退回游雪萍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