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94号之一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高发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爱,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