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36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邹文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严晓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龙金,男,系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日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5××××9.O)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