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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终1039号
案件名称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丽驰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丽驰卫浴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化工城1座115号。

经营者:杨文良,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丽驰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70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陈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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