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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小红、黄勇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302执65、66、67、68、69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小红、黄勇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小红;黄勇雄;林海钟;林丽如;骆文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执65、66、67、68、6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深训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小红,女,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

被执行人:黄勇雄,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

被执行人:林海钟,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林丽如,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骆文英,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小红、黄勇雄、林海钟、林丽如、骆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利息、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65、66、67、68、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限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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