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超市,经营者郭红霞,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工业园职工宿舍*号楼第二门面,注册号:420100600122965。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宣判前,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