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501-4。
法定代表人左国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府翀,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塘朗同富裕工业城8号厂房2、6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88号1至5层。
法定代表人曲德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常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