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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8-1号
案件名称02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8-1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李小博。

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与其他被告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关系以及所属的诉讼地位,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本案纠纷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称三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被告是否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关系,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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