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台州贝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芳。
委托代理人:顾王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贝好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友根。
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贝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贝好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原告台州贝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贝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贝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贝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