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01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冬梅,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