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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许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601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许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许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01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冬梅,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冬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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