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5执29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相城区元和李兵兵文具店、相城区元和毛苗办公用品店、李兵兵、毛苗: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李兵兵文具店、相城区元和毛苗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12653元,执行费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相城区元和李兵兵文具店的经营者李兵兵银行存款12742元,其中执行款12653元,执行费89元。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