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沿海金湖世纪华联副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6民初67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沿海金湖世纪华联副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沿海金湖世纪华联副食品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沿海金湖世纪华联副食品加盟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206600022564)。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经营者:李朝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沿海金湖世纪华联副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