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17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闪,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北仑老农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老农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