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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831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刑初831号
案件名称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83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8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出生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户籍地为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元奖,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接受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本市×区×街×街一出租屋的×房,从事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袋的仓储和送货工作。

同年11月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杨某,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742个。

经鉴定,上述手袋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76365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杨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是从犯且犯罪未遂;

鉴定意见书是以正品价格作为标准,金额偏高;

产品的做工非常粗糙,质量非常差;

被告人归案后一直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家庭负担重。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接受一同案人的雇佣,在本市××区×街×街一出租屋的×房,从事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袋的仓储和送货工作。

同年11月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杨某,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742个。

经鉴定,上述手袋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77636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阳某、颜某、李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涉案赃物照片,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书,价格证明,房屋租金收据,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身份情况,到案经过。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鉴定价格有异议,鉴定价格以正品计算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对没有证据证实实际售价的手袋,价格鉴定机构依法按照正品市场价格进行鉴定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且本案中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充分考虑了委估产品的市场价格因素,采用的是市场法鉴定;

综上,该价格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合法,应予采信,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涉案物价格以正品价格计算过高并以此请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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