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高恩。
委托代理人秦高益、章松元,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花花韩国料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7号体育会展中心东看台A0**号。
经营者张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恩与被告崇川区花花韩国料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恩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川区花花韩国料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