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0834号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3房间,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522。
法定代表人刘通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丹云生。
被告张文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尚佳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