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2668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F。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鑫佰厨具商店,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城区洛源路南首路西(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9P。
经营者:张兆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书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滟,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鑫佰厨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