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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与攀枝花市三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4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刘志军与攀枝花市三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志军,攀枝花市三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初21号原告刘志军,男,汉族,1947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曾定格,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三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

法定代表人周洪涛,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志军诉被告攀枝花市三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22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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