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6149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众诚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华中学高三校区2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539256835。
经营者:陈新晓,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1××××××××××××712。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众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