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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3民初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老城区美宜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5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美宜佳超市,经营地址: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37号绿都2号楼1楼门面房。

经营者刘连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老城区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美宜佳超市主体资格已变更,故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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