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小虎,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振宇,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珂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华街**号*层*号**号***号***号。
法定代表人谢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国泰,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成都市珂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李伟敏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珂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伟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珂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珂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