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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德佳装饰材料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92号之一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德佳装饰材料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德佳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92号之一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周衍义,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德佳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经营者:张胜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牧野(福建)集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德佳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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