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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依林儿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424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2424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依林儿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42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依林儿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42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依林儿鞋行,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叶金营,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依林儿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依林儿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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