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2执308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江阴市城东美媛名化妆品店:关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阴市城东美媛名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案件受理费5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6129元;
本案应收执行费125元。
经本院执行,上述金额已全部履行到位,案款16129元,已发放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指定账户,执行费125元,本院已收取。
本案已实体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