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219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晨光达文体用品批发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北区晨光达文体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晨光达文体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