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3191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
授权代表人:JochenLederhilger,NeilNarriman。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清鸿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洵喜,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浙江清鸿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