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76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合力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许庆合,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合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