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4166号原告:童茂英,经商。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华,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茂英与被告赵建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童茂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