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477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凤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申凤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天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天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小天鹅公司预交),由小天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