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王纪龙。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杨善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金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