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初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大众眼镜有限公司。
经营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木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大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证据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多交的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