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张秀红。
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海市硕大电器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3451545-X。
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红与被告临海市硕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秀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