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471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
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庆民婚庆工艺礼品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楼***号。
经营者骆斌。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庆民婚庆工艺礼品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庆民婚庆工艺礼品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